增加:确认二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一、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暴力强拆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超出9号裁定范围暴力强拆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1、 把企业认定为个人,把企业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2、把企业的生产设备,认定为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规定,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评估土地漏项,企业利益停产停业、损失,153棵30年龄大树损失,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损失,都给故意漏掉。3、依据违法的法院执行裁定,因为在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审判员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以上可以看出,被告拆迁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法院裁定还是没有法院裁定,都是主要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多,既要适用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又要适用相关企业法,民法等法律;二被告只单纯地用土地法,来调整多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暴力强拆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适用。1、 把应当适用个人的法律法规适用于企业资质;2、理应适用企业生产设备的法律,确适用了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规定;3、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过法院裁定暴力毁损原告的不动产杨树及其他财产;4、有法院裁定也是违法的,因为在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审判员已被xxxx检察院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以上可以看出,被告拆迁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法院裁定还是没有法院裁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公告、听证、听取意见、没有先补偿、没有安排好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就申请强拆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实际上是 没有公告、公布调查结果、听证安置补偿方案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因为被告提供不出以上证据。申请强制执行更是违法,被告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被告在没有先支付补偿款、没有保障原告生产经营条件下、没有听取原告意见情况下、没有提供账户及他,,,,,,材料的情况下,明知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却申请执行,致使x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该行为已被xxxx检察院答复函确认,以此裁定进行拆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凌晨4点,二被告共同组织上百人的强拆队伍及大型强拆机械十余台对原告的合法财产进行破坏性的掠夺。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更没有与原告一起清点物品,也没有录像做记录便将原告的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洗劫一空,原告得知此事后便来到现场已是一片废墟,满地是被损坏物品的碎片。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条说明,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外的原告企业及其他财产利益,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依据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可以非法处理原告的利益。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被告在超出法院裁定范围外,滥用职权暴力强拆。在没有进行执行前公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清点物品、没有做现场录像记录的情况下选择在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的凌晨4点进行强制执行xxx的私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政。
被告暴力强拆后,原告找到了被告②主管副局长索要补偿款,却遭提出无理要求:“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给补偿款”,这是原告完全不能接受的条件,迫于生计原告找到了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在其帮助下才得到了部分款项,没有足额支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告诉了原告拆迁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因此原告不知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日期,因为找到相关部门帮忙还会得到款项的。如果被告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告知拆迁及相关款项只有以上三笔总和,原告早就提起诉讼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无效,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由于暴力拆迁的没有任何的依据,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一、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②赔偿原告停产、停业损失合计人民币1450825元「639.13m2×(350元+20元/月×96个月)=1450825元」及利息,依据《xx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6年6月3日)。
案件基本事实是企业(营业执照)的利益受到侵害,既然是企业利益就会有停产停业的损失,就得依照《乌兰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张权益。另外被告的补偿方案也自认是参照了《xx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因此,该项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是个人权益,被告退回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费用说明已经承认不是个人。
二、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②赔偿原告搬迁费11756元「(639.13 m2+144.6 m2)×15元/ m2=11756元」及利息,依据同上。
三、请求你院对原告所有的156棵大树(30年生杨树)进行评估鉴定,依法判令被告②赔偿原告156棵大树的价值及利息。
《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告所有的156棵大树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应当收到法律保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请求你院对原告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重新进行评估鉴定,依法判令被告②赔偿原告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与给付款的差额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五、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①赔偿原告在强拆房屋时被抢夺的千余件物品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详见明细表)。
原告被暴力强拆被抢走的千余件物品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的承认(原一审中自认)。《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六、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②赔偿原告延期给付补偿款5036276元的贷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82757元(延期一年,给付时间分别是2014年2月给付200万元;2014年4月给付200万元;2014年8月给付100余万元,强拆时间是2013年4月13日)。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以上可以看出拆迁之时补偿款必须到位,如果没有支付即欠款之日,也是开始计算利息之日。
七、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①、被告②共同承担本案的起诉费用与评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