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指派,就xxx诉xxx市政府、x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作为xxx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企业利益、动产不动产损失,因此不能单纯用适用集体土地的法律来衡量,必须用《土地法》及《土地法条例》、《国有土地征收号补偿条例》、《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来调整,否则以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出现“明显不当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企业是被告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经营权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是原告企业的娘家人理应保护企业利益,如果侵犯了于情于理都是不可以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首先2013年4月13日野蛮暴力强拆行政行为(以下简称413行为),由两部分组成,虽然有交出土地的授权行为,但是没有拆除房屋、破坏生产经营、抢盗财产的授权行为。无论是否有授权,作为413行为的整体本身都是违法的行为,且三个行为不能互相代替。下面具体说明其违法性:413整体行为没有先补偿后拆迁;没有全部的授权;即使有授权的部分也是违法。
被告市政府于2013年4月13日(夜间、节假日周六)实施的野蛮暴力的强拆抢夺行为(以下简称“413行为”),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2013)x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只是授权责令交出土地,但没有授权在夜间、节假日进行;没有授权对土地以外的事项可以实施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授权在没有法律依据、不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打、砸、抢、偷的行为。
另外依据xxx市法院(2013)xx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责令交出土地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因为(2013)xx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是违法的、枉法的、是不应作出的裁定。
(一)、整个413行政行为违法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413行为”没有提供授权的法律文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413行为”没有提供需要采用打砸抢偷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13行为”没有提供需要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也没有提供对生产经营采取断路、断电、断水、断通讯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13行为”没有提供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13行为”没有提供:a、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证据;b、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证据;c、执法身份证件的证据;d、通知当事人到场的证据;e、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f、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证据;g、制作现场笔录的证据;h、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证据;m、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413行为”没有提供具备查封、扣押资格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7、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13行为”没有提供有权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13行为”没有提供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9、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13行为”没有提供有权查封、扣押的期限超过30天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0、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 24.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13行为”没有提供进行过出面催告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3行为”没有提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413行为”没有提供扣押财产时通知原告到场、造具清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413行为”没有提供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通知原告到场、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有根据xxx市法院(2013)xx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11〕207号已确认),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以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法院裁定说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有资格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授予执行权的只有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并且先补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a、被告政府没有提供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没有提供先补偿到原告账户的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没有提供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没有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e、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f、没有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g、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5、根据《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被告没有提供征收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xx市法院行政裁定书违法行为如下:
1、xxxx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
2、明知被征收人是企业,却故意枉法不认定是企业,硬是把乌兰浩特云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个人xxx,侵害了企业利益,作为一名员额法官竟然能把主体搞错;
3、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市法院没有按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没有严把立案关、审查关,没有依法审查原则,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的行政行为。明知补偿安置不到位;明知当事人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没有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进行说理的情况下,笼统地认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就枉法地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况且xxxx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已经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
国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xxx市法院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规定作出的“xxx行执字第9号裁定书”裁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xxx市政府组织实施。依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主体只能是市县政府。xxx市法院受理没有申请资格的主体申请,并且以此让没有申请的xxx市政府进行执行是错误的,该裁定是没有没效力的。
xxx市政府没有执行资格;1、xxx市政府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因为xxx市法院是依据最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该条规定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其他机构没有资格执行。3、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xxx市政府自己是补偿决定而不是其他人的征收决定,xxx市政府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却执行什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xxx市法院裁定错误,没有申请权的国土局(不具备相应行政主体资格,申请行为无效,是超越职权,行诉75,解释99)申请法院执行,应驳回。由于政府没有申请,法院不应对国土局的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判,法院却让没有申请执行的政府执行,违背“不告不理,不诉不理”原则。法院裁定书中先是依照《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只能由法院执行,又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执行裁定解释》第九条 最终确定政府实施执行 。参照没有法律授权无效,裁定由政府执行错误。应依据《行政诉讼执行解释》第93条,由法院自己执行。
政府明知自己没有申请,明知没有先进行补偿,明知自己没有执行权,明知裁定是违法的,因此政府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违法的,超范围暴力强拆更是违法的。
xxx市法院裁定没有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没有说明为什么在没有驳回国土局申请的情况下,却让没有申请的政府执行。没有说明为什么没有采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已经依据《执行解释》最后为什么采纳参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相矛盾,肆意妄为,枉法裁判。
申请人是国土局,申请执行内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xxx市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第九条是错误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是政府作出的,也不是补偿决定,政府即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也没有申请,因此不具备适用第九条的条件,所以政府没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执行的权利。乌市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申请人,违反了“不告不理,不诉不理”的原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8号第86条(三)是“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强行执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申请人不是政府,因此不能把没有申请的人,授予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1〕327号)“凡存在补偿安置不到位或者其他不易强制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
由于本案征收不是单纯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还包括涉及企业的房屋、经营利益和其他财产权益,不能按国土局只单纯片面根据《土地法》及《土地法条例》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作为征收的全部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工作。依据《宪法》、《土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企业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补偿决定(土地、房屋、搬迁、设备、经营损失、人员补偿其他财产补偿),由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可以看出,xxx市法院(2013)xxx行执字第九号行政裁定授权责令交出土地也是违法的裁定、是枉法的裁定、是不应作出的裁定。
(三) 被告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补偿款的发放及是否到位、申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补偿款账号设定、风险评估、实体认定、催告程序、送达程序、补偿方案、听证程序、评估程序等方面认定实体错误、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予赔偿。被告政府说国土局进行的补偿,与他们无关,意思责任在国土局;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1、被告国土局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剩余500万补偿款的下落及专户存储账号的证据(被告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自认:该项目共需补偿款1000万元,已足额到位);
2、没有提供出示三次领取补偿款的行为,是对拆迁补偿的认可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没有提供集体土地征收是政府行为,不是市场行为,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没有提供原告是否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依据、现场勘察、鉴定过程、原告监督过程、告知原告权利过程、告知原告可重新申请鉴定过程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没有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没有提供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7、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没有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9、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0、没有提供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1、没有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2、没有提供所有行政程序的涉及的公告、听证、送达、催告、答疑、权利告知是否充分、合法、如何保障原告的权利的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3、没有提供实体合法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4、没有提供适用法律正确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5、没有提供xxx市国土局严格按着标准足额给付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综上,二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以下(但不限于)问题;
A、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暴力强拆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在哪里?超出9号裁定范围暴力强拆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在哪里?
1、 把企业认定为个人,把企业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2、把企业的生产设备,认定为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规定,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评估土地漏项,企业利益停产停业、损失,156棵30年龄大树损失,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损失,都给故意漏掉。3、依据违法的法院执行裁定,因为在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审判员已被xxxx检察院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以上可以看出,被告拆迁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法院裁定还是没有法院裁定,都是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没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是错误的。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多,既要适用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又要适用相关企业法,民法等法律;二被告只单纯地用土地法,来调整多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暴力强拆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适用。
不能因迁而使被拆迁人受到损失,应保证企业可以重置,只有按现在的市场价格才能重新建厂,如果被告有异议请给我厂恢复原状。
C、违反法定程序;
在没有公告、听证、听取意见、没有先补偿、没有安排好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就申请强拆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实际上是 没有公告、公布调查结果、听证;因为被告提供不出以上证据。
被告在没有先支付补偿款、没有保障原告生产经营条件下、没有听取原告意见情况下、没有提供账户及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明知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却申请执行,致使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该行为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答复函确认,以此裁定进行拆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夜间,二被告共同组织上百人的强拆队伍及大型强拆机械十余台对原告的合法财产进行破坏性的掠夺、毁损。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更没有与原告一起清点物品,也没有录像做记录便将原告的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洗劫一空,原告得知此事后便来到现场已是一片废墟,满地是被损坏物品的碎片,好多物品不知去向。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条说明,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外的原告企业及其他财产利益,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依据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可以非法处理原告的利益。
D、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被告在超出法院裁定范围外,滥用职权暴力强拆。在没有进行执行前公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清点物品、没有做现场录像记录的情况下选择在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夜间进行强制执行xxx的企业财产,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的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违法,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四、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意见;被告政府实施的暴力强拆行为所依据的是(2013)xx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而该裁定书已经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为法官审理此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所以被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做出裁定的条件必须是先补偿到位,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及其他材料等已经提交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裁定。(2013)xx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是在不具备以上条件,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况下枉法裁判做出的(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
其次,假如(2013)xx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合法有效,那准许强制执行的范围只能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2013)xx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没有准许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搬迁费权益可以蔑视;没有准许对企业的其他不动产树木及其他物品不予保护;更没有准许政府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没有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对各种手续齐全为国家纳税的合法企业进行违法暴力强拆,一夜夷为平地,财产被抢光(没有经过原告准许,公证、保管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条件)。
由于被告不能出示以上所有行政行为文书及实施程序过程的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的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以此作出的裁定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根据《行诉解释》第99条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诉》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之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执行主体应当是法院(不应是政府),且征收方案减损权利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被告没有提出减损权利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23》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的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行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征地公告》、《征地方案》、《征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乌市9号裁定》等及其他证据,被告不能提出合法取得这些证据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不能在法庭上出示以上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无效,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由于暴力拆迁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将涉及违法违纪、有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和重要领导人员,移送纪委、监察委、检察院,追究其党纪、政务、刑事责任。原告将跟踪监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进程,同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其行为。
二、起诉没有超起诉期限,诉讼没有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起诉期限的事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高院裁定已经认定诉讼没有失效;
2、大树及其他物品的侵权还在继续时效没有开始;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3、拆迁侵权涉及的相关土地、房屋、树木等不动产权益,不受时效限制;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4、原告不知道暴力强拆行政行为的内容;
由于被告实施413暴力拆迁前,没有制作决定书、更没有送达告知实施内容、诉讼期限、相关权利,原告不知道413暴力强拆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根据《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起诉期限的事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没有按着《行政强制法》通知当事人到场、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程序没有完成,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只知道作出了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内容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告没有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原告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送达41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原告不知道行政强制性执行行为的内容,到现在也不知道该行为的内容,只要被告没有送达决定书,原告20年以内起诉都是可以的。2014年8月25日原告收到部分款项的行为,不能代表原告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请被告举证)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起诉期限的事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被告没有举出任何诉讼失效的证据,因此被告主张诉讼失效不能成立。
5、诉讼时效中断(假设413行为被告履行了送达义务,原告知道413行为内容);
假设从最后一次提款2014年8月25日开始知道413行为内容计算;从2013年 7月24 日(4月13日至7月24日没有超过6个月)到xxx检察院主张权利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多次去被告及相关部门处主张权利(证据已经提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规定,诉讼时效中断,被告主张诉讼失效不能成立。
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2634038元及利息;
原告有政府、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出具的正式批文,公司成立,依法享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告拆迁造成原告停产停业,根据《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被告在答辩状中自认原告已经开办公司,被告xx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21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称:确保年末启动生产。说明被告许可了原告可以生产经营,肯定了会议前一段时间公司所做的大量工作,会后一个月就可以生产成药了,认可原告已经做好了生产药品的一切生产经营工作(因为生产经营是具有连续性的),只是没有正式出品药品而已,不等于没有生产经营。2012年4月3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只是不能再建设建筑物,不是停产停业,之前经造成了停产停业(2009年6月10日起的“四断”行为表面看是捷成粮库的原因,实质上是政府行为,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称2012年9月11日,国土局对原告作出补偿没有事及法律依据。由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停产停业损失。a、被告没有提供xx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21号被撤销的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没有生产经营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被告国土局没有提供对原告作出完全补偿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原告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因素,客观地计算了停产停业损失赔偿2634038元及利息。
停产停业损失包括:1、设备、半成品等的搬迁运输费:13000元;2、设备等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60000元; 3、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2227446元=1252368元+975078元。(1)员工9人×4年(2009年6月~2013年6月)×34778元(2014年内蒙古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管理人员3人×9年(2009年6月~2018年7月)×36114元(2016年xxx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313092=9人×34778元(2014年xxx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报废损坏的费用:500元。6、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20000元。停产停业的计算起始日期应从断路、断电、断水的时候开始计算(政府原因造成,原告已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四、搬迁费11756元及利息;
原告有政府、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出具的正式批文,公司成立,依法享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告拆迁造成企业搬迁,根据《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就得承担搬迁费。《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原告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因素,客观地计算了搬迁费11756元及利息。
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五、xxx棵大树赔偿93600元及利息;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56棵大树是原告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政府称156棵大树已经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另一被告国土局在答辩中已经自认没有补偿。 拆迁评估公司,曾经在评估报告中体现,后被不知为何剔除。实际上是应该补偿,但没有补偿。原告客观地现实地计算了156棵大树赔偿93600元及利息。二被告在补偿方案中只提到18.5亩林地的补偿,而遗漏了办公用房北侧及东侧的156棵三十年生大杨树,根据当时市场价值每棵600元计算,共计93600元。
由于被告413行政行为的违法,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规定,鉴定人的选定、鉴定依据不足、现场勘察没有原告参与、鉴定报告没让原告答疑、没给重新鉴定机会、结论严重错误不明确不完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六、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与已给付款的差额4907112元及利息;
原告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格应完全按市场价值进行计算,与已给付款的差额4907112元,被告不能提供已经按市场价值进行给付的证据。根据《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应当给付与已给付款的差额4907112元及利息。二被告在补偿方案中认定原告所有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格是2453556元,该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只是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一,故原告主张该项市场价值与已给付款的差额4907112元。
由于被告413行政行为的违法,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规定,鉴定人的选定、鉴定依据不足、现场勘察没有原告参与、鉴定报告没让原告答疑、没给重新鉴定机会、结论严重错误不明确不完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七、抢夺的千余件物品的价值200000元及利息;
根据《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告在被拆迁的公司内既有生产设备、维修工具,又有其他如木工、养殖、种植及其他生活工具;既有生活必需品,又有高档首饰的物品,合计共千余件物品的价值200000元。由于被告413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予赔偿。
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规定,鉴定人的选定、鉴定依据不足、现场勘察没有原告参与、鉴定报告没让原告答疑、没给重新鉴定机会、结论严重错误不明确不完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八、延期给付补偿款及补偿款的贷款利息382757元;
被告在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均自认应当给原告补偿1000万元以上,但补偿方案等实际给付只有500多万,还差500多万,因此被告应支付延期给付补偿款及补偿款的贷款利息382757元。
九、土地未达使用年限的经营性损失3186890元及利息;
从土地使用权合同、国土局文件、政府文件中可以看出,原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实施413行为, 证明原告土地未达使用年限事实;根据以下证据计算土地未达使用年限的经营性损失3186890元及利息,被告应予赔偿。原告承包经营的26.5亩土地被二被告征收后,没有依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是以退代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二被告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分别于2007年8月18日、2008年5月28日与xxx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地块30年使用权用于经营活动,可是在2009年初便开始了征地工作,该地块周围陆续进驻粮食企业进行建设,致使原告唯一通行的道路被截断、10kv的高压线被截断、网络电话线被截断,原告生产、生活、经营环境被破坏致使房屋、土地无法经营使用(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是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所致),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86890元= 4295元(年均亩产值)×26.5亩×28年。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规定,鉴定人的选定、鉴定依据不足、现场勘察没有原告参与、鉴定报告没让原告答疑、没给重新鉴定机会、结论严重错误不明确不完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十、设备、药品、前期费用拆迁补偿市场价值与已给付款的差额1714200元及利息;
从补偿方案中可以看出,被告对设备、药品、前期费用没有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告不能提供设备、药品、前期费用拆迁补偿市场价值。因此被告应当对设备、药品、前期费用拆迁补偿市场价值与已给付款的差额1714200元及利息进行补偿。二被告在补偿方案中认定的设备、药品、前期费用拆迁补偿价值总计1714200元,该评估价格远低于市场重置价格(价值),只是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故原告主张该项市场价值与已给付款的差额1714200元。
由于被告413行政行为的违法,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规定,鉴定人的选定、鉴定依据不足、现场勘察没有原告参与、鉴定报告没让原告答疑、没给重新鉴定机会、结论严重错误不明确不完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十一、原告从被强拆至本案起诉以前维权成本300000元;
由于被告413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维权成本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从2013年开始至今一直在维权,奔波于北京市、呼和浩特等城市,相应产生律师费、评估费、长短途路费、住宿费、餐饮费、快递费等一系列费用,归其原因是由于二被告的违法行政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民法总则》,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维权成本费:300000元。
十二、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起诉费用与评估费用;
由于被告413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起诉与评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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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