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征地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辩论词
一、被告1违法点:一是程序违法,4.13行政行为前没有公告、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清点物品、不给当事人陈述的权力;二是内容违法,选择在星期六非工作日进行强拆违法、执行范围超越9号裁定违法。
二、4.13行政行为所依据的9号裁定违法,即便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但是也不能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而不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啊,在审理该案时没有审查出在被告2提交的材料里存在大量造假证据:例如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的送达、行政催告书的送达;风险评估报告中称我使用的26.5亩土地所签订的合同名称改为“土地出让”,把“使用权”三个字恶意去掉,其性质完全改变,并违法定义为无效合同;风险评估报告中称该项目需要补偿款1000万元已到位,而事实是既没有账户也没有钱。以上证据都是申请人故意捏造来欺骗法院的。市法院没有理清事实,没有查清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平补偿,就稀里糊涂的做出了9号裁定,其主审法官李方利被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定义为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已经调离行政庭脱离员额制,但这还不是他最后的归宿,他还应该为他的枉法裁判罪承担刑事责任!去他该去的地方。
三、被告2违法:一是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缺项漏项严重、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二是伪造送达凭证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本案是经高院撤销马彦君做出的错误裁定而分配到审监庭再审的案件,按理说比原一审级别更高,法官的水平也更高,我希望能有一个崭新的工作态度和审判质量,别再穿新鞋走老路,接二连三的枉法裁判了,用公正的审判来证实习主席司法改革的成果,体现正义、惩恶扬善,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公平、正义!
在庭审现场,能清楚的看到,台上个别法官对待左右两侧的原被告的态度不大一样,政府官员在那里交头接耳、发笑、玩手机,法官一句不说,老百姓却因为语言表述和逻辑不清而遭到批评,从法官的态度上就能明显看出不公,这种现象不纠正怎么能判出公正的判决,有失法官尊严!
原告意见;被告政府实施的暴力强拆行为所依据的是(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而该裁定书已经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为法官审理此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所以被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做出裁定的条件必须是先补偿到位,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及其他材料等已经提交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裁定。(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是在不具备以上条件,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况下枉法裁判做出的(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
其次,假如(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合法有效,那准许强制执行的范围只能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没有准许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搬迁费权益可以蔑视;没有准许对企业的其他不动产树木及其他物品不予保护;更没有准许政府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没有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对各种手续齐全为国家纳税的合法企业进行违法暴力强拆,一夜夷为平地,财产被抢光(没有经过原告准许,公证、保管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条件)。
由于被告不能出示以上所有行政行为文书及实施程序过程的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的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以此作出的裁定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根据《行诉解释》第99条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诉》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之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执行主体应当是法院(不应是政府),且征收方案减损权利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被告没有提出减损权利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23》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的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征地公告》、《征地方案》、《征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乌市9号裁定》等及其他证据,被告不能提出合法取得这些证据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不能在法庭上出示以上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无效,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由于暴力拆迁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将涉及违法违纪、有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和重要领导人员,移送纪委、监察委、检察院,追究其党纪、政务、刑事责任。原告将跟踪监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进程,同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其行为。
最后我希望在不断加深司法改革下,净化司法环境、净化法官灵魂,通过此案让人民感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真正含义。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辩论人: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