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对土地局、被告政府答辩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对土地局、被告政府答辩意见

一、被告答辩意见一、原告诉求程序错误,国家赔偿应先确定违法,不能直接起诉;是错误的;原告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国家赔偿不用先确定违法,可以直接起诉。

二、被告答辩意见二、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是错误的;原告意见;虽然2014年8月25日原告收到的最近一笔款,至原告起诉2017年6月19日,已过两年多,但是原告始终按着法律允许的途径进行维权,时效多次中断,法院受理是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况且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至今还在继续(156棵树木及其他财产不知下落),时效没有开始。被告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是适用法律错误。与时效没有关联;

三、答辩人辩称征收原告土地法律句充分,程序合法。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结果、听证、安置补偿方案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都是合法的。原告意见;被告明知被拆迁人是企业,却故意枉法不认定是否是企业,硬是把内蒙古云泉药业有限公司变成了个人李粉云,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评估土地漏项,企业利益停产停业、损失,153棵30年龄大树损失,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损失,都给故意漏掉。实际上是 没有公告、公布调查结果、听证安置补偿方案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因为被告提供不出以上证据。申请强制执行更是违法,被告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被告在没有先支付补偿款、没有保障原告生产经营条件下、没有听取原告意见情况下、没有提供账户及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明知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却申请执行,致使李万利、朱明华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该行为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答复函确认,以此裁定进行拆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凌晨4点,二被告共同组织上百人的强拆队伍及大型强拆机械十余台对原告的合法财产进行破坏性的掠夺。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更没有与原告一起清点物品,也没有录像做记录便将原告的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洗劫一空,原告得知此事后便来到现场已是一片废墟,满地是被损坏物品的碎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条说明,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外的原告企业及其他财产利益,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依据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可以非法处理原告的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无效,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由于暴力拆迁的没有任何的依据,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四、原告诉请是无理的,同时缺少法律依据,安置补偿的赔偿额是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的,都是严格按着标准足额给付,没有违法之处。原告意见;被告暴力强拆后,原告找到了被告②主管副局长索要补偿款,却遭提出无理要求:“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给补偿款”,这是原告完全不能接受的条件,迫于生计原告找到了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在其帮助下才得到了部分款项,没有足额支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告诉了原告拆迁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因此原告不知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日期,因为找到相关部门帮忙还会得到款项的。如果被告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告知拆迁及相关款项只有以上三笔总和,原告早就提起诉讼了。

对土地局答辩意见的意见,适用的相关法律;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2018年2月8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2012年10月26日修改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是适用法律错误。与时效没有关联。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被告没有按36条规定依法给陈述申辩具体时间及充分听取的时间和地点,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请被告举证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决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申请强制执行;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一,集体土地,适用《土地法》及《土地法条例》,不应适用《国有土地征收号补偿条例》,停产停业、搬迁费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足额支付安置补偿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原告意见;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企业利益、动产不动产损失,因此不能单纯用适用集体土地的法律来衡量,必须用《土地法》及《土地法条例》、《国有土地征收号补偿条例》、《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来调整,否则以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出现“明显不当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企业是被告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经营权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是原告企业的娘家人理应保护企业利益,如果侵犯了于情于理都是不可以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安置补偿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要求被告政府出具已经足额支付安置补偿费的证据,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的证据,出具不支持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二、原告诉求第五项不成立。2013年2月22日乌兰浩特法院根据国土局申请做出(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国土局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据此政府实施的强迁行为合法。现场公证,物品被商务局保管至今 原告意见;被告政府实施的暴力强拆行为,只是依据已经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为法官审理此案时,枉法裁判的(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首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做出裁定的条件必须是先补偿到位,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及其他材料等已经提交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裁定。(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是在不具备以上条件,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况下枉法裁判做出的(已被呼伦贝尔检察院认定)。其次,假如(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合法有效,那准许强制执行的范围只能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2013)乌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没有准许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搬迁费权益可以蔑视;没有准许对企业的其他不动产树木及其他物品不予保护;更没有准许政府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没有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对各种手续齐全为国家纳税的合法企业进行违法暴力强拆,一夜夷为平地,财产被抢光(没有经过原告准许,公证、保管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提供所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暴力拆迁的依据,如果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不仅拆迁行政行为无效,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滥用职权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由于暴力拆迁的没有任何的依据,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党纪、监察、政务、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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