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合议庭:
由贵院审理(主审法官:xxx)的我公司与xxx“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庭审四次,目前正在合议阶段,现就有关事宜,建议如下:
一、该案应由xxx市人民法院受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所涉的“施工合同”行为地为xxx市xxx的“xxxx小区”,所以贵院不能违反建筑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枉法裁判。
二、xxx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印章罪,应予以司法处罚和移送刑事审判部门:x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伪造施工内业签证材料,捏造法律关系,本应是双方“建筑合同纠纷”,硬是捏造为欠款纠纷。并且在提供证据中伪造其他单位印章,伪造施工内业签证材料,庭审时被我方代理人当庭指出,法官也已到被伪造印章的单位予以核实。如不进行刑事案件移交,有关人员也涉嫌包庇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请支持我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对工程质量予以第三方质量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xxx施工的栋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多次向其提出予以维修或整改,均遭到张的拒绝,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已经提出反诉和由第三方质量鉴定作为证据,xxx在庭审中也提出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应由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为证据,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我方的请求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应予以支持。
此致
xxx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 6 月 6日
诉讼代理人: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曹敏律师
附:
1、书证;2、当事人陈述;3、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