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与开发商合建纠纷
原告:湖南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湖南xx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第三人:政府新城开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工程案例】2010年1月9日,湖南xx置业公司与原告湖南x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生态园工程,造价1200万元。2011年3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由于被告湖南xx置业公司一直拖欠工程尾款360万元,遂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xx职业公司辩称该工程是与政府新城开发管理中心合作建设工程项目,因中心承诺资金一直未能全部到位而致拖欠工程款。湖南xx置业公司出示与中心合作开发协议表明按2:1的投资比例进行合作开发并按约定比例受益。因中心无独立法人资格,恒生随申请法院追加政府为被告。法院根据申请追加政府为被告。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合纵开发工程项目,约定按投资比例收益,也应按投资比例共同连带承担责任,应当支付各种费用和工程款。
判据湖南xx置业承担支付工程款240万元,政府承担支付工程款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