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否则违反合同法的从约原则。因为审计部门不是人民法院,无权认定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应当以合同条款作为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因此,工程审价人员一定要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文件,这样的审价报告才能切合实际。
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没指导价的按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按市场价。
此时,审价工作的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的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价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和材料采购合同价与实际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 这里需特别提出,审价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
这也是审价人员在审价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如某工厂的工程结算审价就遇到了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有假的情况。在该工程结算审价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了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发票。
审价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发现其中的配电箱价格要高出市场价一大截,随后审价人员就此材料价格进行了市场调研,查清了此品牌配电箱的市场组成价格,调查后的事实证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配电箱发票上的价格有不实之处,此配电箱发票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在调研事实面前,施工单位不得不同意按审价人员根据市场价提出的材料价格来进行结算。
案例证明,不论施工单位提供的是材料采购合同,还是材料发票,都需要审价人员认真审核,做好市场调研工作。这些工作做得如何,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审价质量的优劣。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必须深入整个建设工程的审价工作中,监督审价工作的所有过程,及时发现审价工作中的漏项、缺项,严防高估毛算,维护委托方的护法权益。
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审价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审价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审价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价工作的前提条件。 曾有一住宅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设计中斜屋面防水采用了一种新的材料,审价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向工程监理人员了解了斜屋面防水层的实际施工铺贴方法,在审价工作中依据已了解的第一手资料,指出施工单位上报的斜屋面防水层的铺贴搭接尺寸横向与竖向搭头均比实际施工铺贴搭接尺寸高出一倍。通过调整,仅这一项,就为业主避免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工程律师必须进行工程现场勘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进度如何、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案件的走向,所以代理律师到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是必须尽到的义务,是最起码的基本功。
由于涉案当事人很多都是不懂法律,更不能有效地将工程与法律结合起来,不知道哪些证据对己有利,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进行工程勘察、收集所有图纸、查看所有合同协议资料、及时沟通所有建设工程参建各部门、会见所有涉及关键人员,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制定切实可行正确的诉讼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果律师不做好上述应当做的工作,等着当事人为你提供不全面、不确切证据,用其他简单的方法对待技术性极强、复杂疑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那给当事人带来的必定是家破人亡、灭顶之灾。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