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先使用后验收结算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xx水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福建xx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陈xx;
【案情】2010年5月2日,被告福建xx水利局与原告福建泉州xx水利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一项水利公路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
2011年6月10日被告福建xx水利局在未验收的情况下使用了工程。同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原告认为被告福建xx水利局拖延结算,要求承担工程款利息,原告福建泉州xx水利工程公司不同意,双方争议较大,原告福建泉州xx水利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福建xx水利局支付工程合同尾款420万元,并自使用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款利息。
庭审中,被告即使承担利息,也应以竣工验收之日时起算。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竣工日期应以转移占有之日2011年6月10日为竣工日期。判决被告支付尾款420万元,并自2011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