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

发布时间:2020-06-26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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