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外人异议

发布时间:2020-06-26

【案例】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案外人异议的形式要件】异议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案外人异议的立案】案外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中请。案外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中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

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 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 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财产移送其他法院执行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市查处理。

【再次提出异议的处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调取卷宗。

【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市查下列内容: 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目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口内通知异议人相关当事人。

【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财产移送其他法院执行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审查处理

【再次提出异议的处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财产移送其他法院执行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审查处理

【再次提出异议的处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调取卷宗。

【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市查下列内容: ()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权利人的判断标准】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范第 934 条规定处理。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定装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救济途径及其期限】当事人、案外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以及胶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人之目起十五目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中请执行人提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中请执行人据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的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中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上三条规定处理。中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申请执行人未提起异议之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后的处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 中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二】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本规范第 943 条规定的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付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保护】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1广,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除执行异议的,应 子持

【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承人请求在和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程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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