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建筑律师济宁建筑律师//建筑房地产工程欠款鉴定注意问题案例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山东济宁xx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山东济宁xx物流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9年1月6日,被告与其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物流仓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为6400万元。2010年3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结算,被告拖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400万元。被告辩称6400万元是暂定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6368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64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暂定价不能作为支付依据,被告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6368万元。

【点评】 1、鉴定事项、范围、目的要明确、具体;部分争议部分鉴定,争议范围不确定或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设计变更后价款纠纷的,鉴定时可以要求参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进行;

3、固定价款一般不进行鉴定;

4、要求重新鉴定包括:鉴定机构、人员资格不够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5、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无需鉴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

6、认为中标价低于成本要求鉴定不予支持;

7、除非有重大遗漏,否则对达成协议的结算不予鉴定;

8、双方已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或仲裁中鉴定的,要求鉴定的不予支持;

9、鉴定意见有缺陷的,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质证,不能重新鉴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