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前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进行委托鉴定的,依照相关程序,由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随机确定委托在册的备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二条 诉前鉴定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诉前鉴定适用于下列类型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职工工伤伤残保险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审查人员对符合上列案件受理条件且提出伤残或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的,应主动向具状人释明可申请诉前鉴定。具状人申请诉前鉴定的,诉讼服务中心审查人员应及时指导具状人做好诉前鉴定准备工作。
第五条 诉前鉴定由申请鉴定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被鉴定人身份证、就诊病历、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病程资料复印件。
第六条 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应向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通知书应告知以下内容:
1、案由;2、诉前鉴定的程序(包括决定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对鉴定材料的质证—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审核(查)—移送立案部门—调解—调解不成诉讼立案)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后,诉讼服务中心承办人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时,申请人应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的原件和影像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盖有医疗机构公章或医疗专用章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诉前鉴定程序继续进行,如异议成立的应终止诉前鉴定程序。
第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承办人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后,应及时将所形成的材料连同诉前鉴定移送表移送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移送鉴定要求随机选择确定备选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鉴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可委托具有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九条 鉴定结束后,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查)后移交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根据鉴定结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