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中标合同价低了怎么办 二审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

【案情】2015年6月9日,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把自己开发的两栋高层住宅向外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 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要求承包该工程。双方约定 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需要借到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挂靠,以该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通过协商让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找几家施工企业进行陪标,通过围标 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内定中标。

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说为了规避少交各种建设费用,要求把中标合同价格定得低些,另行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结算。中标合同签订后,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又签订了一个价格合理的并且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按后签的合同履行,工程竣工后,双方为结算标准产生纠纷。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原告贵州黔南都匀包工头王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后签的合同进行结算,并按此支付工程款。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工程经过招标投标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事先内定中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的规定是无效的;双方低价中标是为了规避国家规费是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施工人借资挂靠中标违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无效;多家建筑企业围标中标行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串标行为是无效的。双方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得到了实际的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按后签订并且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算。 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按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办法进行支付。

【二审】被告贵州省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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