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当事人起诉对地头地等集体土地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处理办法:如果经查实,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并未就该争议土地以合同或承包证等形式发包给权利主张人,对该项权利主张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及依据:农村生产生活中,在最初分配农地时,往往在承包地毗邻处,为相邻承包地都预留出一定的地头,以方便通行等,有些水田还留有水沟,这些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并未发包给承包地的承包人,随着时间推移,有些承包人将地头地改变为自己承包地一部分,或者有些水田改为旱田的,将水沟直接改为自己承包地,村集体往往不予制止,相邻土地承包人因此可能发生纠纷,均对地头地等集体土地主张权利,实际上,集体组织才是是土地真正权利人,承包人双方往往是侵占了集体土地权利,所以双方均不是权利主体,无权对该土地主张权利,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旦查清该类土地并未实际发包给承包人,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