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损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产生和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防止损失产生和扩大的义务称为减损义务。因为这种义务一般是附加于非违约方的,因此又称为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虽然违约损失发生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引起,但与非违约方对自己权利保障或事务管理的疏怠有直接关系。非违约方在具备减损条件,且有能力履行减损义务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放任损失扩大,扩大损害结果则不可再行归责于违约方,而应由非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无权就因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适用减损义务处理合同纠纷时,以下五点内容应予以注意:
1 . 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违约损失不断扩大;减损义务是发生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违约后,违约损害的结果并非一次性产生确定,而是可能随着时间和情势发展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况。如鲜活货物的买卖合同中,购买人收货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约定的货物不一致,而货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物品全部损坏的或丧失全部价值的;再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搬出租赁房屋,导致房屋出于空置状态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违约事实发生,但违约损害的结果在违约方违约时尚不固定,而可能受到非违约方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而减少或扩大。
2 . 非违约方具备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可能性;在对方当事人违约,并可能造成损失不断扩大的情况之时,非违约方 如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的,非违约方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十万本《宋词鉴赏》,乙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通过物流公司向甲发送的是十万本《史记》,甲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并非自己所购图书,就直接将货物留在公司外空地上。当天晚上下雨,导致书籍全部毁损。乙公司确实违约,但甲公司接到货物后,应及时通知乙公司并完全有能力采取措施妥善保管书籍,减少损失扩大。而甲公司在乙公司违约后,有能力采取补救措施而不采取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担责。确认非违约方有无减损的可能,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以及履行减损义务所需要的条件确定。
3 . 为履行减损义务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人承担;非违约方采取措施止损所产生的费用是为了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带来的损失,虽然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损,但因损失的发生和违约方违约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关系,守约方为履行减损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4 . 非违约方采取措施不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发生;合同法要求非违约方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非违约方采取的措施产生的费用可能超过扩大的损失,则不应强加非违约方履行减损义务。
5 . 非违约方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自负;当违约行为发生后,如非违约方有能力采取措施但放任不管,造成违约后继续扩大的损失,责任应当由非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