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证明责任的适用基础

发布时间:2020-07-22

正确认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证明责任的适用基础《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这样的修订在删除了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规定的同时,也是对证明责任适用基础的明确。根据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被认为是案件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逻辑起点,决定着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决定着法院裁判和既判力作用的范围,决定着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因此在诉讼中的地位尤其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标的的含义,但是一般认为旧诉讼标的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符合我国实践的诉讼标的理论,司法实践也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就应当明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基础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举证。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举证和证明方向,还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的正确性。因此,需要首先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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