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工程已经完成,验收合格,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物当其用的原则,对施工人进行补偿,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还是要实事求是的给付承包人应当给付的工程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过验收不合格的,不适用以上原则,处理的方法是: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应当自负其责。
如果发包人因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