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证明责任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由于《民诉法解释》对证明责任的含义和分配原则作出了规定,因此《民事证据规定》未再重复,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也即,诉讼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或反驳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其重点在“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均需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重点在“证明”待证事实(法律关系)。《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由主张(主张法律关系产生、消灭、变更等)方当事人承担基本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双重含义下的证明责任制度既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举证,证明其主张和反驳;也规定了经过审理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据此作出裁判,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即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民事证据规定》第一部分即对当事人举证作出了规定。首先,强调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对各种证据的提交规则和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其次,完善了当事人自认制度,自认制度是建立在辩论原则的基础上的和证明责任直接相关的制度,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后果,因此,需要当事人对自认及其后果有着清楚的认识,此次修订对明示自认、拟制自认、委托代理人自认、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自认的限制与限制自认以及自认的撤销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另一个和证明责任相关的制度是免证事实,本次修订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免证事实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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