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夫妻分居期间个人偿还房贷部分纠纷
原告张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4年-1999年共生育三名子女,现两个女儿均已参加工作,儿子大专在读。原、被告婚初住吉林省老家男方婚前房屋,后来双方来长务工,并于2015年购买并搬至长春市九台区某商品房中。双方婚初感情很好 ,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5月,双方再起争执,原告离家后一直未归,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三个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现在患有糖尿病。
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系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贷款购买,登记权利人为被告李某,贷款20万元25年,分居期间,房屋贷款由女方自行偿还,男方共给付长女17050元,除此之外,原告未再给付过被告任何款项,双方再无经济往来。女方同意离婚,认为分居期间男方未偿还贷款,且其独自抚养子女,故不同意分割房。同时分居期间,为了偿还贷款和抚养子女其陆续向亲戚朋友借款,尚有债务没有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