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掌握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代理案件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一、电子数据的收集;电子数据的收集同城有以下几种方法:1、备份一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并且要在备份的电子数据上进行数字签名;2、对于电子数据相关的设备和系统的资料进行收集,搜查和扣押相关设备;3、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电子数据,例如通过对电子数据形成过程的鉴定来确认电子数据是否再被解密删改的情形,又如对电子数据传递过程的鉴定,核对相关设备运行状况的鉴定等;4、进行现场勘验,包括勘验单机现场勘验网络现场等。
收集电子数据,还要注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实践中,电子数据货期复制键要想获得法院的认可,通常需要经过公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储存资料的复制件,其次,做阴茎公正获得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一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二、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属性,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在于对其真实性的审查与判断,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相比,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需要对电子数据原件的识别,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的认定,对于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与判断,电阻数据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三、对电子数据原件的识别;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电子数据是储存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转化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形式,这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的元件一般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由此引发如何认识电子数据原件的问题。
与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类型不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并不能使用形式主义的要求,这是因为载体是否为原件,并并不是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主要因素,原因有以下四点;1、在物理特性上,由于电子数据易于精确,复制其原件与复制件并无本质区别;2、由于电子数据在生成发送传输,接收,储存,复制的每个阶段都会发生形式和载体的变化,因此很难判断电子数据的原始出处;3、由于电子数据的载体油漆寿命限制,载体上的电子数据必然会被周期性的复制到,其他载体上电子数据的元件必然会消失;4、很多电子数据的载体,移动不便,无法向法庭提交,且有与电子数据必须通过一定的设备来显示或转化,人们才能直接认识其中的信息内容,因此,法庭质证的电子数据通常试期打印件等复制件。但是电子数据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别并非完全没有意义,电子数据的易修改性决断,决定了数据的复制会增加数据失真的风险,但这一区别与书证和物证的元件与复印件的区别并不能等量齐观,所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是其转换形式的可识别性,固守传统的原始证据或原件的概念,将会使电子数据的传唤形式被视为佛智鉴介,而是相当数量的电子数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必然会削弱电子数据应有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依照功能等同原规定,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功能的电子复本为原件只要是确实起到了在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相同于书面原件效果的电子数据便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即可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我国电子签名法也依照了功能等同原则,该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数据是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我国有学者提出电子数据原件,是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戒指,也包括如下电子复本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提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意义的电子复本,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四、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认定;不同于传统的证据类型,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要考量完整性这一特殊指标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数据所依赖的系统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是构成电子数据原件的一个要素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性的完整性两部分。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必须保持形成时的原始状态;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自形成之时起电子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不存在非必要的天改或者删除。但是在电子数据生成、传播、复制、保管的过程中,添加的必要的附属信息并不会损害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反而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系统的完整性有三层涵义:第一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如果系统曾出于不正常状态,则对数据的完整性构成了影响;二数据记录必须在业务活动的当时或季后制作,而专为某项目的如诉讼而制作的电子记录无法确保其完整性;第三,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业务活动的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完整的记录是指数据数据电文的信息附属信息和系统循环信息要统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电子数据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几种主要方法:
1、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储存介质;2、计算机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3、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4、冻结电子数据;5、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五、对电子数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关联性是指证据应当玉带正案件事实存在内在关联在某些情况下,电子数据必须与系统环境相结合,才能与案件事实发生实质性关联,除此之外,电子数据在关联性上与其他类型证据基本相同。
合法性是指证据资料运用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和政程序合法。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在生成、发送、传输、接收、储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侵害法律主体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因此,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取得方法的合法性,因为电子数据所依赖的信息系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无法正面规定在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法,一般只要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情形就推定取证合法。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列举了几项不具有合法性的电子数据,包括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数据,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且情节严重的电子数据都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来看,对电子数据的掌握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