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法定种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种类法定化有其优点,证据种类发电化的长处在于,通过证据的形式规范,有利于人们更方便地运用各种证据,针对各种证据的特点进行审查和判断,例如,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按照法定种类进行搜集整理,归类保存在进行证据交换时,所要交换的证据目录也可以按照法定种类列出,并进行交换,方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方便当事人按照证据种类进行质证,方便法院按照证据种类特征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以案件事实的关系不同,人们常常讲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且独立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不能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人们对于这两种证据的划分,非常强调是否能够独立单独证明,其二,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如何?两者在划分根据上似乎存在交叉的情形,是否独立与是否为案件主要事实?如果按照是否独立,似乎应该分为独立证据与非独立证据 ,如果按照是否为案件主要事实,似乎应该分为主要证据和非主要事实证据更好。因此,人们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在民事诉讼中意义不大,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橙变化的复杂性,很难说某关证据能够直接独立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实践中更多的还是从证据种类上把握,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这也是为什么民事诉讼重视证据种类,而不重视证据分类的原因。
三、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所谓反正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语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工程欠款事实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工程欠款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工程欠款不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正,如果被告主张已经支付工程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喂证明这一主张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则是反正。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正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诉与反诉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比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达到证明效果的继代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有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正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带证事实的确信即可。反正不是对对方当事人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正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正的目的是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事实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