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十分重视庭审笔录的审查和签字工作,如果随意签名,是对案件不负责任、更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下面就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庭审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庭审过程的全部记录。包括当事人,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即是裁判依据,也是庭审程序性事项的证明方面的唯一性。在上诉或者再审程序中,如果对一审程序发生争议,判断的唯一依据就是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关于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实施诉讼活动的法定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和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也有关于庭审辩论的实质性内容。 如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内容。庭审笔录中关于庭审程序性事项的笔录具有绝对证明效力,其他证据无效。法庭笔录没有记载的程序性事项,即视为没有发生或者实施。
法庭笔录中关于辩论实质性内容事实的证明虽然也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明作用,法庭笔录中没有反映的内容或者事实,也不能人为其绝对不存在,不能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时,依然可以为法官采纳。因为法庭笔录不能完全记载和反映整个庭审中的所有事实及证明过程,所以裁判中完全以庭审笔录的记载事实作为唯一的依据是不对的。
庭审笔录是公文书,诉讼中,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应当提出反证加以证明。庭审笔录十分重要,但是很多当事人包括律师都是在签名过程中,非常随意不注意审查,往往漏项也没有发现,错了也签名了,损失大,教训深刻。书记员有时因为速度问题、专业水平问题、受法官影响问题,可能会出现漏记、错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