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试听资料
原告: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街道xx号
法人代表:郭x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街道xx号
法人代表:张xx,董事长
【案情】2017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工程范围:办公楼、宿舍楼、车间,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价款3548万,工期387天。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义务,只是对工程签证出现纠纷,由于双方没有对变更部分进行签证,协商不成诉之法院。在准备诉讼过程中,笔者帮助原告提取了双方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记录,录制成碟,整理文字,证明了变更的发生。
【法理】试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 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经过伪造,剪辑,拼接迹象以及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但是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试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试听资料不仅要有客观性,真实性,还要有合法性。只要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效力。非法获得视听资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手段窃听窃照获得的,以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偷拍问题要具体情况其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