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院作出裁判前,必须对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进行认定,通常而言,对于一般生活事实,法院的审判人员通过自己的生活常识即可判断认定,再设计一些,需要专门知识的情形下,审判人员就难以确定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诉讼内鉴定和诉讼外鉴定.诉讼内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反之,诉讼外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见面还可以,按照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活动是否法定化划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相比司法鉴定主要特点是坚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及管理的法定化。司法鉴定通则明确讲司法鉴定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主要规范了诉讼活动中,法院当事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关于司法鉴定的规范,主要是对司法鉴定机构程序及鉴定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果司法鉴定行为违反司法鉴定规范,司法鉴定是违法的,在诉讼上就不具有鉴定的法律效力。非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鉴定程序虽然没有法律规范的相应要求,但非司法鉴定也同样要满足鉴定规则的要求,按照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地完成法院委托的鉴定委托。
工程鉴定涉及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在诉讼中,虽然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有了鉴定意见,但当事人依然有可能要求重新鉴定,这就产生重复鉴定问题,关于重复鉴定,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定,专门做了规定,该解释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制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哺育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生的多次申请鉴定的情形,重复鉴定的消极后果,一池燕或拖延诉讼,二增加司法裁判的成本,虽然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由败诉者承担,但诉讼的实验和程序的反复也将提高司法裁判的成本,三重复鉴定,有时不仅不能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反而可能变得更为复杂,因为鉴定的方法,鉴定的条件,鉴定的环境不同,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统一,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最高法出台,您是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进行了限制,鉴定没有满足程序上的正义实体,结果也就得不到承认。
鉴定费用是指用于鉴定所开支的必要。鉴定费用是指用于鉴定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其中包括设备使用费,鉴定人员的劳务费等,目前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鉴定费用收取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需要事先垫付鉴定费用,通常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大致计算出鉴定费用的数额,如果属于司法鉴定,则按照有关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支付鉴定费用,如果是非司法鉴定,则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来支付,没有行业收费标准的法院与委托的鉴定人或者机构进行协商,确定鉴定费用,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行政规范文件,主要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基价试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由于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因此,一般鉴定费用由败诉人负担,双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由双方协商负担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诉讼结束后,该费用也纳入诉讼费用,并按照诉讼费用承担原则负担,由于鉴定费费用。
鉴定人对专门问题的鉴定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服务于国家司法权或审判权,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不能拒绝法院的鉴定,委托正当理由,包括没有鉴定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已经无法对某物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人不具备做出鉴定的物质条件等
鉴定人应当尽职尽责,诚实信用地完成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虚假鉴定是鉴定实践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为了防止虚假鉴定,可以考虑实施与防止证人做伪证相同的措施,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的真实性进行保证,以及对作出虚假鉴定的鉴定人进行处罚,在程序上可以再鉴定,开始之前要求鉴定人向本案诉讼的人民法院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
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回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虽然鉴定人通常对鉴定事项作出了书面意见,但因为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也需要,进行质证,所以鉴定人也有主厅陈述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虽然不能强制聚餐出庭,但因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此时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相关的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的人,一般应当是对鉴定事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对该事项不负有证明责任,就不会申请鉴定,民事证据规则还指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鉴定的,以后将不能再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开启的鉴定称为职权鉴定,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情形较小,主要原因是设计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121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应当注意在诉讼中,如果出现了需要鉴定的事项,就不应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例如在诉讼中,需要通过鉴定证明反驳主张成立获奖鉴定意见,作为反正时不应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因为这时的鉴定往往是根据诉讼进程而实施时时提出的。
在我国质证相当于域外诉讼中的证据调查,通过质证程序予以确定证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自然也应当执政,由于鉴定意见设计专门知识,因此,民事松送往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所谓专家辅助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都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就质证意见进行指正,通常情况下,鉴定意见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会申请专家辅助人在制证中质疑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不会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执政,当然有的情况下,该当事人为了对付对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得质证进行更为有效的防御,也可能申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提供专业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