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有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需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本诉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烦诉无从提起,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烦诉应当在法庭辩论前提出,但是为了避免证据突袭和证据实验,一般应当在举证实现届满前提出超出举证,实现提出的,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了,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需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反诉法院需对反诉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本诉法院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换言之,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定,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
四需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需与本诉使用同一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应使用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数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了。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的两个民事纠纷,已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一本速度诉讼标的必须牵连才能实现上述的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关联,在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庶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款,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
五需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已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必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关联,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数,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款,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它对该动产享有的职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今年来反诉牵连性要求在日益,也就是说对于,虽然没有达到牵连关系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合并审理,法院也认为合并审理并有利于提高效率,那么也可以使用该制度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