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综合判断,具有书证的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04

北京建筑律师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进行指正,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以待正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以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全的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无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储存?六储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法官审查的焦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该电子数据的储存,磁盘,光盘等可移动储存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一致?

二、是否在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三、制作储存,传输出示电子数据的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的主体,是否有签名盖章等,

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添加拼凑等伪造变造的情况,

五、出示的电子数据是否是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富有无法调取的原件的说明等?

在电子数据的认证中,要避免孤立的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树立综合彩信的意识,对于单个证据的判断,彩信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其他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来识别证据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判断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确实充分,如果经过综合考虑,形成了内心确认,应该认定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的方法,辅助法官形成新政。

北京建筑律师电子证据具有书证的证

北京建筑律师电子证据具有书证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应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第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第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全书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是否有影响?第三,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储存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第四,电子数据的是否被完整的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第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储存?第六,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第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开业的方法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逐一反驳的相反的证据除外,第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博物馆的鱼极不利的电子数据,第二,有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第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第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第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管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将电子证据作为书证,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是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但是与传统合同中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于修改,且不宜保留痕迹,经腹之后雨原件相比几乎没有差别,占用空间少,可复制性强,发送与接收方便,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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