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承揽合同第770条至第787条
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771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772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验收。
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验收,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并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776条,定州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777条,定做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778条,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有协作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79条,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780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做人应当检查验收工作成果。
第781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782条,定做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783条,并做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84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85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786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87条,定做人任意解除权
定做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北京建筑律师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在很多纠纷案件中,往往双方的案由容易混淆,应当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