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北京起诉律师曹敏//以项目经理身份或项目部名义缔约 合同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是相信实际施工人以项目经理身份、项目名义签订合同时代表承包人的,应由承包人对外担责,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对于项目经理自行聘用人员行为的性质,虽然其与企业没有劳动雇佣关系,但其在项目经理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交易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以自己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的债务,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