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委托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30

北京建筑律师委托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我们国的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执行工作,一般是在本辖区内进行,但有时候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负责执行的法院不变,执行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当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当地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应当发出委托执行的函件,说明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并附执行根据,近年来,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本地方的经济利益,对外地人民法院的委托,采取不协助,不理睬的态度,造成委托执行难,为此,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不仅对受委托后的执行期间做了规定,而且规定不得且决绝委托,还规定,无论是否执行,都要函复委托的人民法院,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执行的委托的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办法,使得判决得以执行。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