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执行机构,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行使执行权,负责执行工作的机构是完成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
       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比如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证明信等,执行完毕后,应能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比如执行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执行中谁在场,执行标的物有无毁损等。执行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民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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