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变更执行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北京建筑律师,变更执行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间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却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客观原因的制约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消极执行,例如一些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为追求政绩和经济发展指标,已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搞行政性无偿划拨企业资产和破产逃债,对企业挂牌保护等手段干扰执行工作,甚至要求人民法院执行需提及报党政领导干部审批同意,或者直接发文件批条子,要求人民法院对某些企业不得强制执行,一些协助执行人担心影响其一被执行人的业务关系或者情感关系,经常找各种借口进行推脱,主要导致无法执行,比如到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时,金融机构以需领导签字,领导出差或者计算机事故等理由塘塞,拖延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期财产。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工资,退休金,劳务收入时,这些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表面答应暗地里仍然我行我素。一些机关或企业单位以其内部规定来应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部门利益的影响,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近年来,许多人民法院尝试将这种案件变更由上级法院提及执行,或者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实践证明,这种做法能够有效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被公认为是我国目前状况下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提及执行或者指定执行没有规定实践中提及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主要是依靠上级法院的监督而实施,上级法院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对很多案件难以及时提起,或者指定体积,加之提及和指定提及缺乏法定条件和程序,实践中也存在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力,并对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作出规范,共2007年修改民诉讼法,在本条增加了这一规定内容。
       本条规定明确以下方面内容:一,明确赋予申请人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二,明确规定了申请提及和指令提及的条件,既自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三明确了申请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既本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怼当事人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意义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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