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20-12-30
       北京建筑律师,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全党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立法部门就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从调查反映的情况看,执行难的局面是多方面的,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地方或者部门保护阻碍执行等,其中因法院或者执行人员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执行择日产生执行难原因之一,比如有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水平低,执行方法简单,执行行为不规范,造成执行效率不高。有的执行人员消极不作为,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油水案,给执行工作造成障碍,执行人员实施渎职索贿受贿问题时有发生。
       赋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得其正当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是保证执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内容。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也未规定有关部门相应的处理程序,实践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缺乏明确的,可以遵循的依据,从而导致该类问题的处理往往比较随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民事诉法,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建立执行救济制度,对此,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说明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移植启事,五日内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改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列官人提出的一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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