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2)冀1182执恢4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

发布时间:2021-01-17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2)冀1182执恢4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未按时全部履行对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评报【2017】第0043号评估报告评估的地块完成对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补偿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土地差价583.01万元。

三、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评报【2017】0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定的原告2016年度商业停业部分损失60,07万元为标准补偿给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至安置地块落实完毕。

四、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按每年每亩1500斤小麦的价格补偿给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至安置地块落实完毕 案件受理费56810元,应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