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515.3238万元。
三、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对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1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7132.14元,由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祁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1039994元,由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7138.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