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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
发布时间:2021-01-18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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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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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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