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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1-01-19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
的或者
被撤销
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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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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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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