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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1-01-19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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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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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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