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条文注解......●●
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本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表述有所不同,其他原则使用了"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等表述,而本条使用的是"应当有利于"的表述。尽管有这种不同,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仍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关联法规........
《宪法》第9条,《环境保护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38条,《民法典》第346条、第509条第3款、第625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