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除根据诚信原则产生,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解释产生。
诚信原则是本条规定之后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
后合同业务是债权债务终止后产生的法定义务为前提。
后合同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557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同样具有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后合同义务是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故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也是法定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后合同义务应当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协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与债权债务终止有关的善后事宜)、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首先,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其次,当事人必须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且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及行为损害后果之间有关系等的关系等四项构成要件。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可以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