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xx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黑01民初xxxx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账户
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冻结异议人账户的执行行为。
事实和理由:
首先,异议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资金是持续建设的保障,如果贵院将维持建设的资金冻结,必将影响按时交付房屋,严重地侵害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必将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根据法发〔201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的要求,申请撤销冻结异议人的账户的执行行为。
其次,异议人已经提供了大大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抵押担保财产,不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再次,涉案工程项目马上竣工,完全能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异议人:xx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制定,供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