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和处分原则(民诉法及解释条文对照)

发布时间:2021-04-03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110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本案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119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120条 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342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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