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2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