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人就未竣工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职行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竣工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
一般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作为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并未履行完毕以及建设工程通常处于未竣工完工的状态,对竣工工程承包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有异议的是,未竣工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主要有赞成和反对的两种观点,战场的观点认为,虽然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现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经过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才能明确,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才能得到确定,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欠款,承包人就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但是问题的处理,陷入复杂的帝景,而且违背常理,但是实际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合同解除的原因,即包括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也存在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特别是在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继续进行建设,甚至发包人跑路的情况下,如果否定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明显不公。且承包人的工程款涉及农民工工资,如处理不当,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反对的观点认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享有。因为只有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如果工程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或者验收不合,发包人不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还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上入的情况下,承包人行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看,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科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一是承包人的再见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二是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并无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必要条件,三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一般应先进行催告,经催告仍未支付的,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等方式实现。从而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看,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并不是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的先决条件,承包人记得未完成工程,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从法律上讲,现代民法理论已将未完成的工程视为具备物的独立性特征,未竣工工程列入了物权客体。民法典第395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1条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问题。即时讲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为法定抵押权,也不能必然得出奇标的物,必然是已经竣工的建筑工程的结论。
3.从工程价款支付的不同阶段看,建设工程价款一文,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和最终结清款。上述工程价款的实际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为。
4.从工程未经过的原因看,承包人未能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存在当事人的主观因素,特别是因发包人的资金问题而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情况,如承包人对此不享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受偿权记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保证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尤其是劳动者工资的立法目的相悖,由于清理不容。
5.从建设工程款的支付要求看,法律司法解释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强调的是工程质量,而非合同效力工程竣工与否等条件。对于未竣工的工程制药,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行,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且给予承包人工程价款直性质,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未竣工工程质量的认定
工程竣工是诗,工人正常施工状态下的结果,所谓竣工是工程完工,且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工程结束后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且出具具有法律文书。显而易见,为军工工程则是指工程未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工程结束后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的工程。未竣工工程的范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工程已完工,但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工,二是工程未完工导致的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工程,剂通常我们所说的停建的烂尾楼等工程。对未竣工工程的质量认定,会因不同的情形而在方法上有所不同。
(一)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对于已完工工程,即使因种种原因未能竣工,但基于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工作,工程的状态已经完整确定,未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形态上的改变,对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其未进行竣工验收,而直接的认定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结合已完工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根据前述分析,如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可通过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及司法推定的方式予以理。
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基于种种原因,在建设工程为君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根据本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对于已完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因为在工程随意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使用,应视为发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之一,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说,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愿意承担质工程量的责任。在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已完工工程时,其应当预见到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建设工程,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行为则可以直接地表明对其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可。
(二)未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实践中,对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定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在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为了实现工程建设之目的,会将建设工程再次发包给第三人续建,以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对于第三人续建的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则对承包人施工的竣工工程的质量判定并无异议。相反,如果第三人续建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竣工验收,导致就绪,以前承包人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如何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较为复杂。
对承包人未竣工工程质量的判定,应根据工程是否续建而区别论处。如果工程未有第三人续建,咋对未完工工程的认定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工程的状态综合认定。如在发包人未提出质量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在发包人明确无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可。无法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程质量合格。比如承包人提供了已完工工程的分部分项的验收手续,则可认定质量合格,除非发包人有证据推翻该验收手续。在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施工的未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针对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就未完工程的质量事实之问题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如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以最终对争议的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争议作出判定。
在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由第三人进行续建的情况下,对工程质量的判定则较为棘手。如果工程由第三人完成续建,并最终实现竣工验收,那么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可视为合格。而如果工程由第三人续建,但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时,如何判断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则是实践中的难题。我们认为,发包人在建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对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进行确认。否则,导致质量责任,如无法确定,则可推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二、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仅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优先受偿,而不涉及第三人承建的工程部分;二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价款的组成部分,对未竣工工程的价款,预期利润应否包含其中。
(一)承包人建设工程范围的确定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范围。对未竣工的工程,如锦由承包人进行单独承包施工,则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范围较为容易确定。而在建设工程由第三人续建的情况下,基于承包人建设工程和第三人续建工程之混同,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争议,如果在工程停工后,第三人进行续建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则产生争议时,可以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范围作为依据。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对此,则可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外,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如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其他方法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范围。
(二)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
工程价款为承包人投入的劳务建筑材料等物化的结果。而工程价款的范畴,根据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崭新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利润(酬金)、税金。这种价款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决算价等五种。竣工工程价款应为竣工决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工程价款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上述四部分构成了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
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所包含的利润在内的建设工程价款都可以,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未竣工工程而言,建设工程价款是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包含承包人的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承包人对魏文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畴而得以优先受偿。赞同的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下,预期利润属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范畴。反对的观点认为,未完工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与承包人投入的劳务、建筑材料等物化而产生的工程价款不同,承包人不能救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而不能救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首先,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实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理念。而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是承包人经营权的内容,并不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保护目的的范畴。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看,建设工程优先权中的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是确定的、实际发生且已经结清长期的建设工程价款,而尚未实际发生或不发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并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要件,不应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主张。预期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符合已确定、实际发生之属性。
【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实践中,因合同解除而工程未竣工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资金链断裂等。又有承包人的原因,如承包人逾期施工、操作规程不当等。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有意见认为,制药工程未完工或者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组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未竣工验收的除外。还有意见认为,想有未竣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条件为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未竣工验收不存在过错,不能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本条的文艺解释角度看,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依据。其次,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理念诠释。如因承包人的过错,否定期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与立法目的、精神相悖。再次,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并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在此需明确的是,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符合法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