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执行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69//山东【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07-07

【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28条。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xx市皇华镇振翔家园1号楼东单元502,联系方式13563606xxx。

被执行人:陈xxx,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江苏省xx市人民路45号,联系方式188663xxxx。

被(追加)执行人:山东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

法人代表:王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 )鲁0xxx民初83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 )鲁0xxx执2604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现申请以下事项:

追加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2019 )鲁0xxx执2604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2012年3月20日,山东华昌xx意公司的代理人),由山东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山东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发项目,被申请人xx以被申请人山东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项目部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申请人进行施工。以上事实已经被(2019 )鲁0xxx民初837号判决认定。

被申请执行人陈xx是借资挂靠,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条规定,陈xx应当与 被(追加)执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既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共同支付生效判决款项的连带义务。恳请贵院依法追加山东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

此致

诸xx市人民法院

附: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相关证据材料((2019 )鲁0xxx民初837号判决书)

申请人: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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