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
民事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的,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验单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申请延长执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2,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3,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4,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5,暂缓执行的期间;
6,中止执行的期间;
7,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8,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