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市建筑律师再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4

【案例】北京市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的法律;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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