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内蒙古锡林郭勒工程律师在线解答建筑工程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 企业印章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2

北京建筑律师效”或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不同的合同,文字内容或许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但其所要表达的,无外乎是对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的约定。但是,我们经仔细阅读可以发现,前后两种文字表达,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和可能导致的风险却大相径庭。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当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对企业有约束力。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对企业有无约束力?我们看到不少专业文章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多是依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认为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只要具备签字或者盖章其一即可,无须二者皆有。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否能够代表企业的问题,法院一般会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认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如,(2015)辽民二终字第00217号曲云芝与孙芹、大连乾道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海鼎化工有限公司、大连海业石化有限公司、大连恒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曲某在合同上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义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为依据,判定案涉《承诺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问题果真是这样绝对化的结论吗?我们试从法理和司法判例的角度探讨另一个不同的结果。

首先,我们从合同生效要件来分析。合同生效要件远比签字盖章复杂得多,其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即便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也不能因此认为法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而认为合同无效。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第二,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四,法律规定合同应具备某种特殊形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由此可见,除了《合同法》第32条和44条规定的外显于形的生效要件外,合同生效还必须满足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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