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为保证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对鉴定活动的开展,所必需的有关物件,材料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交予鉴定人。对诉讼卷宗和存于法院的物证,也允许鉴定人利用。出于鉴定需要,鉴定人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还可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经过科学鉴定,不管鉴定结果的性质如何?都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进行鉴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一般说来,书面鉴定意见上应当包括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以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最后,鉴定人还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