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7.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工程勘察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总承包人。
37.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设计总承包人。
37.3 律师可以依据委托人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示范文本,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7.4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1) 委托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对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不应在不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的情况下接受勘察、设计委托。
(2) 严格执行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制度,未经审查批准合格的,不得使用。
(3)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4) 国家允许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外国设计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但外国企业还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人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任务。
(5)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① 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
② 将应当由一个勘察人、设计人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③ 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单位或个人。
(6)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工程勘察人、设计人不得:
① 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② 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③ 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专业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④ 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体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 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② 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③ 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
④ 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