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
118.4.1 施工合同变更纠纷
施工合同变更纠纷含工期变更、质量变更、材料变更等,若系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则应按补充协议确定纠纷解决方式。若发包人一方通过指令、通知等要求承包人变更的,则应参照施工合同约定就变更的部分确定相应的价款。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则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
118.4.2 施工合同解除纠纷
施工合同解除纠纷分为有权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无权解除纠纷或协商解除而产生的纠纷。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产生的纠纷,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一方无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则应就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但未能就解除后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则应按合同约定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责任。